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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者:泓灼會計 來源:泓灼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2021年4月29日通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作出修改: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條原規(guī)定為:“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
在原規(guī)定銷售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許可之外,本次修改增加了除外項目,將僅銷售預包裝食品列為無需取得許可的經營事項。
預包裝食品,從字面理解,就是預先包裝好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條規(guī)定,預包裝食品,指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容器中的食品。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對預包裝食品進行了進一步說明,預包裝食品是“預先定量包裝或者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預先定量包裝以及預選定量制作在包裝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圍內具有統(tǒng)一的質量或體積標識的食品”。
突出四大關鍵點:
預先定量包裝;
預先定量制作的包裝材料和容器;
在一定限量范圍內;
統(tǒng)一的質量或者體積標示。
簡單的說就是:預包裝食品=定量的食品+定量的包裝。
在認定食品是否屬于預包裝食品時,不能僅僅從食品包裝后最終呈現的狀態(tài)來認定,更應該從食品的生產主體是否具備食品生產加工資質,生產途徑是否要求即時加工制作、銷售以及保質期限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預包裝食品不能等同于有包裝食品,其核心意義強調食品起始狀態(tài)和生產加工條件,而非最終狀態(tài)。
在我國現有的食品安全監(jiān)管體系中,預包裝食品特指具備食品生產加工資質的主體所生產出來的帶有包裝的產品,明確排除了四類食品,即現制現售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以及小作坊和食品攤販銷售的食品。
食用農產品包裝規(guī)定,包裝物或者標識上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明產品的品名、產地、生產者、生產日期、保質期、產品質量等級等內容;使用添加劑的,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標明添加劑的名稱,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其中的“等”字表明,即使按照預包裝食品包裝的要求進行了標識也是可以的。
在實際工作中,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比如,產品的內容物肯定是初級農產品,此時即使使用了包裝,包裝也有相應的標識,此時欲立案、處罰,一定要慎重、謹慎,要綜合判定其生產時包裝的目的是什么。
同時,必須考慮該產品的化學性質是不是發(fā)生了變化,這一點特別重要。比如肉類,即使帶有標識的包裝,也要考慮其內在質量是否發(fā)生化學變化。如,純肉卷一般只是進行簡單的分割,不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劑,它就不是預包裝食品,而是食用農產品;如果是合成肉的肉卷,就會添加食品添加劑,此時就是預包裝食品。
食品經營許可由審批改為備案,具體操作就是在營業(yè)執(zhí)照上,需要涵蓋有食品經營的范圍,“食品經營(僅售預包裝食品)”,減少了申報《食品經營許可證》的環(huán)節(jié),減少了經營者的辦事事項,提高了辦事效率,也進一步地降低了食品經營的準入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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